关于对我院第一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
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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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东教〔2014〕54号
各分院:
根据《关于公布东方学院第一批特色专业建设立项的通知》(浙财院东教〔2011〕2号),学院将于11月对我院第一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第一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名单如下:
序号
| 所在分院
| 专业名称
| 负责人
| 1
| 金融与经贸分院
| 金融学
| 李 忠
| 2
| 财税分院
| 财政学
| 樊小钢
| 3
| 工商管理分院
| 物流管理
| 董永茂
| 4
| 会计分院
| 会计学
| 冯 晓
| 5
| 信息分院
| 电子商务
| 姚建荣
| 6
| 法政分院
| 法学
| 杨大春
| 7
| 人文与艺术分院
| 汉语言文学
| 陆 芸
| 8
| 外国语分院
| 英语(经贸)
| 曹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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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验收工作主要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浙财院东〔2012〕75号)的要求进行,主要考察各项目建设期满后的建设成效。各专业需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完成《特色专业自评报告》,整理与各项指标相关的支撑材料,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学院特色专业称号,拨发后续建设经费。
3.请相关分院于10月31日前报送各专业的《特色专业自评报告》纸质版2份、自评分表(分院领导签字、盖分院章)纸质表1份、相关支撑材料纸质版1份及以上材料电子版至教务管理部办公室(行政楼A103东),专家组具体检查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4.望各分院高度重视,以特色专业评估验收工作为契机,总结经验,切实做好各专业特色内涵的提炼,促进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项目验收者,由分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送教务管理部。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附件1:特色专业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2:特色专业自评分表
附件3:特色专业验收支撑材料(参考格式)
教务管理部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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