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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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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堂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时间:2015-03-13 16:00:16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管理部

浙财大东〔2015〕20号

为了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课堂教学检查的人员

1.学院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

2.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

3.各教学部门的领导,各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

4.教务管理部负责人;

5.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政治辅导员。

二、课堂教学检查的内容

(一)课堂教学准备情况的检查

1. 课程教学大纲的学习和理解是否透彻;

2. 教材的选用和课程教学资料的准备是否充分;

3. 教案设计、备课材料是否完整;

4. 教学进度安排与教学日历是否相符;

5. 实验教学准备是否到位;

6. 教学设施保障是否到位;

7. 排课情况。

(二)课堂教学状态的检查

1. 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

2. 授课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3. 学生上课的精神状态、出勤情况;

4. 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5. 教学设施的使用情况。

三、课堂教学检查的方式

(一)期初检查

每学期第一周内,由教学部门组织对本部门开设课程的课堂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务管理部和教学督导组对课堂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二)课堂巡查

课堂巡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学院课堂教学基本状态。巡查范围包括各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场所的教学情况。

学院领导、教学部门领导、教务管理部领导对课堂教学进行随机性巡查,重点考察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工作部领导、分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政治辅导员对课堂巡查,重点考察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精神状态、课堂纪律等有关情况。

(三)例行听课检查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对课堂教学进行例行听课检查。

(四)诊断性听课

根据课堂教学检查反馈的问题,由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务管理部领导、教学部门领导、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课堂教学的具体问题进行课堂教学诊断、评课的专门检查。

四、课堂教学检查的次数

1. 学院领导、教学部门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月进行课堂巡查或例行听课检查1次。

2. 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例行听课检查或诊断性听课不少于5次。

3. 政治辅导员按照学生工作部的要求完成课堂教学检查。

4.每次课堂教学检查一般为1~2课时。

五、课堂教学检查及反馈工作的要求

1.课堂教学检查人员根据校历和教务管理部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结合自己的工作范围和特点,有计划地选择课堂教学检查对象。

2.课堂教学检查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以结合专项检查与评估工作进行相应的课堂教学检查。

3.每次课堂教学检查须填写由学院教务管理部统一印制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堂教学检查情况表》,详细、完整地填写检查情况表中所规定的内容。对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反馈给有关的职能部门、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本人、学生所在分院。

4.课堂教学检查人员对课堂教学问题的反馈一般应在每次课堂教学检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教务管理部,教务管理部须在2个工作日内函送相关教学部门。检查人员也可以直接向教学部门反馈问题,相关教学部门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

5.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帮助有关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在收到反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把督促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管理部,并在一段时间后对任课教师的改进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六、课堂教学检查的材料归档

1.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参加课堂教学检查的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堂教学检查情况表》送教务管理部归档。

2. 学院教学督导组、各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堂教学检查情况表》交给本部门归档。

3. 政治辅导员的课堂教学检查记录按照学生工作部要求进行归档。

七、课堂教学检查的组织与考核

1. 课堂教学检查是常规教学工作,参加检查的人员根据要求自行安排开展检查和记录。

2. 各教学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具体的课堂教学检查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相互听课活动,研讨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3. 教务管理部根据学院和教学部门的归档材料,汇总课堂教学检查、反馈和改进情况,在每学期前三周内进行公布。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听课制度》(浙财院东〔2006〕8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15年3月12日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堂教学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