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2014]153号 
第二课堂采用与常规课堂教学不同的多种形式开展教学活动,是对第一课堂的有机延伸,是组织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是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重点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为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有机融合,提高应用与实践能力,规范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课堂活动范围 
按照主题化、项目化的原则以及 “模块为框架、活动为载体、项目给学分”的思路,第二课堂活动设置必修和选修两大模块。必修模块按照主题进行设置,包括“综合素养提升类”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选修模块按照活动类型进行设置,包括“学科竞赛、科研实践、专题讲座、专业能力拓展、实践服务、社会工作、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等8类活动项目。 
(一)必修模块活动内容包含: 
1.综合素养提升类:学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批的以提高大学生道德素养、人文素养、专业素养为目标的各类拓展性项目和主题教育活动; 
2.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学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批的以培养大学生职业发展能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教育、就业指导课程等拓展性活动和项目。 
(二)选修模块活动内容包含: 
1.学科竞赛类:学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批的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竞赛和创新训练项目等培训活动、参加竞赛; 
2.科研实践类:学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院级及以上各类科研立项、在指定级别的科研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 
3.专题讲座类:学生参加由学院、各分院(部、中心)组织的专题讲座; 
4.专业能力拓展类: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5.实践服务类:学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劳动等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良好和取得成果; 
6.社会工作类:学生在校期间担任各类学生干部,任期内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核良好及以上; 
7.文体艺术类:学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批的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艺术活动、特长团体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8.创新创业类:学生课外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 
9.其他活动类:经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部审核认定的第二课堂其它活动或项目。 
二、第二课堂学分计算办法 
(一)基本学分要求 
1.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第二课堂学分设置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学生必须获得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2.第二课堂必修学分2学分,选修学分最低3学分。 
3.第二课堂学分计算的基本单位为0.1学分。 
4.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根据活动量与成果计算学分。 
5.为兼顾特长与均衡发展,根据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特点,对部分类型活动的选修学分设置累计最高计算学分。 
(二)学分计量标准 
1.必修学分(2学分) 
在校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完成综合素养提升类、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获得2个学分才能毕业。综合素养提升类、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各为1学分。其中, 
(1)综合素养提升类的1学分包含: 
学生参加学院和分院组织的由德育教育、学籍教育、身心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校纪校规学习等项目组成的新生始业教育,且《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考试和《学生手册》考试均合格,可获得0.5学分。 
各分院根据分院特色自主申报德育培养和素养提升类的第二课堂教育教学项目,内容应为始业教育中各模块的深化和拓展。学生原则上在第一至四学期修满该类的第二课堂学分,可获得0.5学分。 
(2)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的1学分包含: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第一阶段学习(详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全程化教学实施方案》),且完成相应的任务和课程作业可获得0.5学分。 
各分院根据分院特色自主申报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类的第二课堂教育教学项目。学生原则上在第一至七学期修满该门类的第二课堂学分,可获得0.5学分。学分计算标准见表1。 
表1 第二课堂必修活动学分计算标准 
模块类别 
 | 项目名称 
 | 分值 
 | 负责部门 
 | 完成时间 
 |  综合素养提升类 
 | 始业教育 
 | 0.5学分 
 | 学生工作部、团委、 
各分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 第一学期 
 |  分院自主申报项目 
 | 0.5学分 
 | 各分院 
 | 第一至四学期 
 |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 
 |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 
 | 0.5学分 
 | 学生工作部 
 | 第一至六学期 
 |  分院自主申报项目 
 | 0.5学分 
 | 各分院 
 | 第一至七学期 
 |  
 2.选修学分(3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在第二课堂选修活动项目中,选择参加部分项目,获得3个学分。学分计算标准见表2。 
表2 第二课堂选修活动学分计算标准 
序 号 
 | 活 动 
类 型 
 | 学分计算标准 
 | 累计最高 
学分限制 
 | 说 明 
 |  1 
 | 学科 
竞赛 
 | 经培训成功全程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等级奖,院级计0.7-1学分;校级计1.2-1.5学分;市级计2学分;省级及以上计3学分。 
 | 3学分 
 | 同一学科类竞赛按学分从高计一次。 
根据竞赛获奖文件认定学分。 
 |  2 
 | 科研 
实践 
 | 获得院级、校级、市级和省(厅)级及以上学生科研课题并结题,分别计1学分、1.5学分、2学分和3学分。 
 | 3学分 
 | 同一项目按学分从高计一次。 
根据立项与结题文件认定学分。 
推荐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  3 
 | 专题 
讲座 
 | 参加由各分院、部组织的专题讲座,每次讲座计0.2学分,按照累计次数计算学分。 
 | 1学分 
 | 每一专题讲座只能计一次。 
 |  4 
 | 专业 
能力 
拓展 
 |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资格考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 3学分 
 | 同一类型项目按学分从高计一次。 
 |  5 
 | 实践 
服务 
 | 学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给予计算学分。 
 | 2学分 
 | 同一类型项目按学分从高计一次。 
 |  6 
 | 社会 
工作 
 | 学生在校期间担任各类学生干部,任期内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核良好及以上,给予计算学分。 
 | 1学分 
 |  
 |  7 
 | 文体 
艺术 
 | 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批的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特长团体活动。 
 | 2学分 
 |  
 |  8 
 | 创新 
创业 
 | 学生课外从事的创业与创新活动。 
 | 3学分 
 |  
 |  
   
三、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学院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全部实行学分化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工作,各分院负责具体落实与实施。 
(一)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审定 
1.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和学分制活动的立项审批,并对各分院第二课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教务管理部负责第二课堂学分方案审定和学分认定终审工作。 
2.各分院负责制定当年招生年级学生在四年学制内的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方案,在确保第二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前提下,与各专业培养方案协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教务管理部核准并与各专业培养方案一起向新生公布。 
(二)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的实施 
各分院负责落实和执行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方案。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各分院编制本学年分院第二课堂学分实施计划,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备案后组织实施。每学年各分院可对本学年第二课堂活动实施计划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调整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执行。需要增设的活动项目,经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部核准后向全院学生公布。 
2.组织与承办第二课堂活动的相关部门负责日常活动情况的记录与确认工作。 
3.各分院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学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于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务管理部终审。 
4.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认真负责地记录学生参加活动的情况,并在活动结束后进行确认,提供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审核与认定的依据。 
四、第二课堂学分认定与成绩管理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潜力与专长,在活动中提高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 
(一)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时间安排 
1.学生原则上应当在第七学期前完成第二课堂学分的修习。 
2.各年级于第五学期和第七学期期初分别进行两次第二课堂学分申报和核对工作。在相应时间点各分院组织学生对各学年第二课堂学分记录进行申报,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汇总表》,完成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总学分进行毕业前审核认定。各分院根据第二课堂基本毕业学分要求评定“合格”或“不合格”,将认定结果提交学生工作部,最后报教务管理部终审,并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之一。 
3.第二课堂学分补修原则上安排在第七至八学期。 
(二)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的审核材料 
学生进行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应当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 
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汇总表》 
2.相关佐证材料。 
3.学生参加的活动未列入学院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如提出申请第二课堂学分要求者,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特殊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与审核后,由学生所在分院进行学分认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管理部审核。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级起执行,2011级、2012级、2013级按原有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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