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院〔2007〕183号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原文地址:http://172.16.8.14/show.aspx?id=4061&cid=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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