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构建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4〕138号)文件精神,选拔东方学院优秀本科生转入校本部学习。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我校与东方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对象为东方学院全日制本科入学后第二学年注册学生,在第一、二学年期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
第三条 选拔名额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在籍注册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
第四条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下列之一的条件
1、第一至四学期获得教学计划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并且获得选修课程学分达到14学分(含)以上;所修各门课程的综评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且全部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人数的前3%以内。
2、第一至四学期获得教学计划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并且获得选修课程学分达到14学分(含)以上;第一至四学期没有补考课程,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5.00(含,保留两位小数),并且排名在同年级人数的前2%以内。
3、获得教育部组织的各类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国家级奖项或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含)且第一至四学期没有补考课程,。
4、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学生,经东方学院院长会议认定推荐。
第五条 选拔程序如下:
1、每年六月,由东方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报名。符合第四条第3、4款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系领导出示意见。原则上学生不得跨专业填报。在校本部无相同专业的情况下,可填报相近专业。
2、在第四学期成绩全部公布后,由东方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对报名学生进行推荐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并在东方学院教学信息公布栏和教务网站上对拟推荐学生名单公示三天。如果初审合格学生人数超过第三条规定的名额,对超过同年级人数2%的专业,进行再次选拔。选拔步骤如下:
(1)对初审合格超过同年级人数2%的专业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进行专业排名,前2%为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
(2)对超出同年级人数2%的各专业中符合第四条第3款的学生,按获奖等次择优推荐;
(3)对超出同年级人数2%的各专业中符合第四条第4款的学生,择优推荐;
(4)如果全年级推荐人数仍有余额,则对超出2%以外的各专业所有学生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推荐至足额。
3、东方学院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选拔学生名单及材料呈报校本部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复核。
4、教务处将拟同意转入本部的名单在校教务处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第六条 东方学院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时间安排在第五学期第一周。经批准准许转入校本部的学生,在第五学期第一周办理转学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在校本部注册,并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退补选课。
第七条 学生转入校本部后,执行校本部专业的培养计划。其转入前在东方学院已修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不低于校本部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分数低于校本部专业要求或未修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转入校本部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转入校本部专业教学计划中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若学生转入校本部相近专业后需补修的学分大于16学分,允许转入校本部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经批准准许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学生修完校本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都符合校本部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浙江财经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给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后,享受校本部公办学生同等待遇,按公办学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浙江财经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级学生起开始试行,原浙财院[2007]9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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