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时间:2009-05-21 15:33:43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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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院〔2008〕55号
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2007级东方学院学生的培养方案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做如下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不含);
4.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有20个学分(含)以上是经重修(含补考)获得者。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条件和工作程序参照同年级本科毕业生执行的《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执行。
三、 本规定从2007级东方学院学生开始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文地址:http://172.16.8.14/show.aspx?id=4135&cid=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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