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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赴境外校际交流学习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
时间:2009-09-28 14:14:43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部

浙财院东〔2009〕37号

各部门、学生各班:

为了规范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推动我院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学习的校际交流工作,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交流形式

第一条 本科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以自费公派形式派出。

第二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我院保留其学籍。

二、选拔条件、范围、程序

第三条 选拔赴境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生的基本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2、必修课成绩合格,学业成绩优良;

3、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4、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四条 一般从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选拔。

第五条 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附本人成绩单,所在系推荐,教务部审核,报校外事处。学生参加校外事处牵头组织的选拔,学校领导审核,经对方学校同意,学生与浙江财经学院签署协议书、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三、境外学生管理

第六条 学生所在系应在学生离校前指定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其在国外的学习。

第七条 学生到对方学校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将课程修读计划报到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须征得我校和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同意。

第十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在我院原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作退学处理。(说明:原文为自动退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已经没有这个提法)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境外学习期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境外学习第二学年的注册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学生本人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加强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前须凭校外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教务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到学工部领取离校通知单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未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和离校手续而赴境外学习者,按《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及成绩记载

1、学生需带回在对方学校学习课程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时数及学分数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参加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经校外事处、学生所在系、教务部审核批准,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记载。

2、若所修课程与我院本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我院承认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并按照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记载成绩及换算后的学分。若我院本专业中无相应课程,则由学生所在系根据该门课程的内容确定课程的性质,报教务部审批,成绩和学分按照对方学校的原始成绩和换算后学分数记载。

3、语言类课程的学分只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载。

第十五条 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1、学生在校际交流期间原则上需按我院教学方案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具体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方案和要求,报教务部备案。

2、学生需按我院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论文(设计)递交给学生所在系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小组评定初评成绩。初评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者,免论文答辩,由答辩领导小组评定成绩和给出评语;初评成绩在中等(含)以下者,需回我院按正常程序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年级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能毕业,颁发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毕业证书,否则,须在规定时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07级(含)以前各年级学生符合《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08级(含)以后各年级学生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条件者,授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四、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财经学院外事处、东方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