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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二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  来源:

浙财大东教〔2019〕105号

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 “十三五”人才培养项目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16号)文件精神(附件1),结合学院《全面推进高水平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行动计划》,学院将组织开展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二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一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318号)要求,我院限申报1项。

二、遴选程序

遴选采用学校自愿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议、教育厅审核等形式,优先支持与我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八大万亿”产业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三、评估认定

建设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方式。对立项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省教育厅将适时抽检,各示范基地每年12月底须提交年度报告。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经评估合格予以认定,并授予“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称号,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四、申报材料

各部门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二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附件2),并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将申报书(word格式、pdf格式各1份);基地运行成效、成果和相关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必要支撑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报送教务管理部A104西。

联系人:张石磊 联系电话:0573-87571287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十三五”人才培养项目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附件2:《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二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

教务管理部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