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核考场纪律要点
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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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应严格遵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考场规则》,因考试违纪被发现者,按《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2、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学生在考试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考试中途不得暂离考场。
3、未带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携带身份证的考生,须有所在系部开具的《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身份证明》(表格见教务部网站表格下载栏),按监考人员要求,在指定的座位就坐。
4、考生除必备的文具用品、试卷上规定允许使用的工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若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稿纸等物品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座位上或抽屉内。考生不得将手机、BP机、PDA、电脑笔记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若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关闭后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放在考试用课桌座位或抽屉内均视为违纪。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涂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
5、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有偷看、夹带、传送、串卷等任何违纪行为,不准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答题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6、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置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7、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学生所在系部、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后提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东方学院教务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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