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院东教通〔2007〕48号
各系(部)、2006级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院东[2006] 31号)的规定,2006级学生申请修读双专业报名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开设专业及教学方案
1、拟开设专业
序号
| 双专业名称
| 授予学位门类
| 1
| 会计学
| 管理学
| 2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3
| 税 务
| 经济学
| 4
| 工商管理
| 管理学
| 5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管理学
| 6
| 金融学
| 经济学
| 7
| 法 学
| 法 学
| 8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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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专业开班条件一般需达到30(含)人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跟班修读。
3、第二专业的教学方案由专业所在系根据现设相同的本科专业教学方案进行单独制定,总学分一般为60-70学分,开设的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中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
二、申请条件
我院2006级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截止到报名日,第一专业已修必修课程需重修学分不超过12学分(不含12学分),能胜任同时修读2个专业学习任务,可申请修读第二双专业。
三、报名方式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2006级学生,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见附件),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11月9日。
学生报名结束,由教务部审定并公布获准修读的学生名单。
四、修读时间
第二专业的修业年限为2.5——4.5年,以不超过主修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限。修读第二专业的开始时间为第四学期。
五、缴费注册
1.获准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报到注册,并按修读的学分数向教务部缴纳学分学费,不缴纳学分学费者不得注册和参加第二专业的教学活动。
2.修读第二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六、证书发放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第二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获得第二专业规定学分,且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则在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专业“***”。
2、对于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的毕业生,凡主修专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第二专业经补考(或重修)的必修课程不超过10学分者,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双学位授予申请表》,经教务部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双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 “***(第二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请各系认真做好2006级学生申请修读双专业的报名工作。
附件:双专业网上报名操作步骤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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