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17〕121号
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不能正常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由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为了明确各专业学生可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类别和级别,请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国家部委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考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并就此类证书的获得与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从而明确各专业可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类别和级别。
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在进行论证时需考虑以下原则:
1.证书类别与本专业相关度较高;
2.证书级别与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
3.有利于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升;
4.证书的组织者必须是国家有关部委,且社会认可度较高。
二、请各分院将经过论证后可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内容填在《各专业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见附件1),并填写《关于报送申请学士学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1电子稿发到邮箱442965279@qq.com,附件2纸质稿签章后,于2017年11月28日前交到行政楼A107。
附件1:各专业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附件2:关于报送申请学士学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
联系电话:0573-87571126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教务管理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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