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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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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09 10:35:39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管理部

浙财大东〔2014〕223号

为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拓展实务部门与我院之间的互动交流,鼓励分院在校外实务部门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与实务部门一起组织选聘学生到实习基地参加实习,探索专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培训有机结合的新机制。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 实习基地实习工作的组织

1、实习基地对口协作分院(以下简称“对口分院”)负责实习基地的实习教学组织工作,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商议每一期实习的组织、教学计划、实习指导与实习管理等事宜。

2、根据实习岗位的业务要求,由实习基地与对口分院共同确定选聘学生的范围。各分院应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实习基地条件,积极参加实习基地的实习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妥善安排实习相关事宜,做好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

3、对于经过选聘参加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学生所在分院要协助对口分院做好实习学生的衔接管理。

二、 实习时间安排

在合理安排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学生在第七、第八学期参加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

三、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1、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选聘

对口分院负责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并由对口分院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外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院东〔2010〕102号)的要求,为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同时,根据浙财院东〔2010〕102号文件的要求,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要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系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能力,且每位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要适度,应能够有效地开展指导工作。

2、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应该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综合考虑校外实习基地的条件及选聘指导教师在专业指导方面的实际能力,由对口分院负责与校外实习基地协商确定校外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以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角度出发,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课程实训、毕业实习等任务,鉴定学生的实践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

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专业指导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以下一个或若干个方面:

(1)根据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实习(实训)大纲、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实训)进度安排。

(2)具体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掌握实习(实训)进度。

(3)完成对学生实训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手册的批阅,按照课程实训或毕业实习要求给出建议成绩。

(4)与对口分院密切联系,实时汇报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5)完成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3、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由对口分院负责与校外实习基地单位协商校外指导教师的考核事宜。

4、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酬金核算

对口分院负责与实习基地单位商议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课程实训、毕业实习等工作的酬金核算。当量标准参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浙财院东〔2011〕13号)。

四、实习学生管理工作要求

1、学生自愿参加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学生所在分院要积极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活动。

2、对口分院负责组织实习学生的选聘工作,及时把学生选聘结果、实习基地的实习(实训)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分院,学生所在分院要做好实习学生的校内外教学与管理衔接工作。

3、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期间,由校外实习基地对口分院负责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 实习期间课程学分认定

1、在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实训)期间的学分认定依据为实训课程或毕业实习的教学计划、实习(实训)的时长及其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2、根据实训课程与毕业实习的实践性特点,学生在实习基地的实务训练按照每10个工作日对应1个学分进行折算。学生在实习基地的实际工作日由实习基地确认,折算学分总量不超过12学分。

3、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安排在第七学期修读的专业课程,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实习基地的实习计划、培养方案的课程教学要求,综合各类实训课程学分认定情况,在确保专业培养要求达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制定修读方式(提前或者延迟)。

4、学生参加实习基地实习(实训)任务前,应根据实习基地的实习计划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学分修读计划表》(附件1),经对口分院、学生所在分院审批,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5、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实训)结束后,根据在校外实习基地的学习情况,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学分修读计划表》,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参加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分认定表》(附件2),经实习基地对口分院与学生所在分院审批,教务管理部复核后,确认转换学分和记载成绩。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14年12月02

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生修读计划申请表

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