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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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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专业实践2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1-09-29 08:55:19  浏览次数:  来源:

专业实践2是专业教学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在学习了大部分专业课程的基础上,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专业实践训练。学生应通过实践了解并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训练对一定专业问题的确认与解决能力,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观察、收集、分析和解读数据能力,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文献检索、阅读、表达和写作能力。

二、基本要求

(一)应遵循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的学科基础理论与知识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原则上安排在“短学期3”,分为集中项目式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要求制定具体安排。

(三)采用分散实践形式的应做好管理工作。在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通过实践了解并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鼓励各二级学院各专业积极申报专业实践2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专业人才培养方向高度契合。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工作细则、质量评价标准、工作流程、文档归档要求等管理制度,并向教务管理部备案。相关管理制度应基于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及学生基本学情,应客观科学、可量化、可操作,以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五)专业实践2管理制度、教学文件规范,全体师生知晓并执行认真,实施的记录文档齐全。

三、组织管理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教务管理部负责整体筹划和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学院应选派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鼓励选聘校外导师、“双师双能型”和具有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确保导师数量、质量与应用型专业建设目标相匹配,鼓励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

(三)指导教师应抓住关键、及时指导、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培养学生独立研究能力和交流与沟通能力。教师指导工作量与教师指导能力相符,每位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人。

(四)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专业实践2的管理,检查指导教师指导情况、相关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每届专业实践2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做好总结,并把本届专业实践2的工作规定、计划、成绩和总结装订存档,按规定日期上报教务管理部。

四、成绩评定

(一)成果形式可包括论文、实践报告、专业调查报告、设计报告等形式,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自行决定,并制定各种成果形式的基本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成绩实行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制,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

(三)指导教师提出建议成绩并写出评语,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审定意见。

(四)成绩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的学科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文献的收集和阅读能力;在整个实践环节中的工作态度;相关报告的论点、论据、内容、条理、表达能力等。教师可通过中期检查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并将阶段考核表现作为成绩评定的参考。

(五)学生在学院期间主持院级及以上学生科研课题,并已经结题者,由学生本人于规定的专业实践2结束时间之前提出申请,提供科技管理部结题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专业实践2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专业实践2成绩应评定为不及格:(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实践任务;(2)中心不明确,论证逻辑性差,文句不通顺;(3)有抄袭、作假行为。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