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2014〕40号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东〔2014〕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要求,为了有效帮助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技能,胜任教学岗位的工作,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青年教师提高现代教育理论水平,掌握基本教学技能,熟练驾驭课堂教学组织与管理,掌握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培训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应参加必修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的青年教师。
三、培训周期
连续六个完整学期。
四、培训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的必修内容“教学方式方法”5学分。具体包括:
1.学习教学理论。
2.学习《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
3.研读课程教学大纲,学习课堂教学设计、撰写教案或讲义、编制试卷、批阅作业并进行分析、课程答疑等;研读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学习实验教学设计、实验项目设计、编写实验指导材料、准备实验条件等。
4.研读实习教学大纲,学习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指导方法;学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方法。
5.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学习国内外同类高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并进行比较研究;学习国内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
五、学习方式
1.自学指定教材。
2.参加学院和所在教学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讲座、研讨与交流会。
3.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听课,参加指定的学习。
4.根据青年教师所在教学部门的要求学习。
六、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按照六个学期制定,详见附件《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计划表》。
七、考核要求
1.每学年考核一次,共考核三次。根据培训进度每学年的考核内容有所不同,详见附件《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计划表》。
2.培训期满提交1篇参加培训的总结报告参加考核。
3.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记为分值5、3、0,培训期满考核成绩为三次成绩的算术平均分,有1次及以上不合格者期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全部考核合格后,获得《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计划表》5个学分的认定。
八、助讲导师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工作,学院为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安排有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助讲导师)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更好地掌握教学技能,更快地胜任教学工作。
1.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教学部门为青年教师指派助讲导师,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指导:
(1)新聘用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2)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或助教导师制培养的在岗教师;
(3)学院认为有必要安排指导教师的在岗教师。
2.指导教师的要求:
(1)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2)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3)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4)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5)参加对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的考核工作;
(6)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同时至多不超过2名。
3.青年教师的要求:
(1)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参加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教学研究工作;
(3)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做到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教学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
(4)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4.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期限一般为2个学期,需要延长指导期的可延至3个学期。
5.每学期由指导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1)培养对象连续两个学期考核均达到合格后,给予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期34当量的教学工作量,计入个人教学业绩考核并计算工作当量;
(2)若培训对象有一次学期考核不及格,指导教师当学期指导工作量扣减30%;
(3)综合考评指导每位青年教师的工作情况,评选优秀导师,并给予奖励。
6.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学院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调整岗位或解聘处理。获得教学上岗资格证书是教师参加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7.学院根据每年参加助讲培训对象的人数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划拨培养经费到各教学部门,由教学部门领导审批,用于对优秀指导教师的奖励费以及青年教师培训、研讨交流、观摩学习等助讲培训过程产生的费用,专款专用。
8.在指导培训中,如青年教师承担指导教师所指定的课程作业批阅、答疑等助教工作,须在每学期初报至教务管理部,由教务管理部根据具体工作量给予教学工作量核算,核算当量不超过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当量的10%。
九、 其它事项
1、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教务管理部解释。
教务管理部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