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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年07月15日  浏览次数:  来源:教务部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宣[2009]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备[2007]46号、浙价费备〔2010〕14号批复文件,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1.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2007级、2008级、2009级等三个年级,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的专业学费为9000元/生·学年。从2010级起,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的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

2.学分学费按修读学分计收。各年级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

二、专业培养方案的计费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算。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加修和重修学分收费

1.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以外加修或跨专业选修课程,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或教学环节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2.学生在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的,需要缴纳学分学费。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学生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的70%计收。

四、转专业的学费处理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则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五、修读双专业的学费

学生申请修读双专业,根据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照从高收取的原则,收取一个专业的专业学费。学生修读双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按低于第一专业课程学分学费确定。

六、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

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含重修学分)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年交纳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读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毕业必需的课程学分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只需缴纳学分学费。

七、收费与结算方式

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使用。毕业前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2.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确定学生修读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后,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

八、退费

1.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休学等原因而引起的学费结算,按照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执行。

2.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半年专业学费。

九、其它

1.未缴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因此不能取得学籍,也不能参加学院各项教学活动。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须凭有效证明文件据实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由分院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在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进行注册。具体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加强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浙财院东[2009]23号)执行。

2.学生应在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前缴清所有学费,否则,不能进入该环节。

3.结业生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重修课程考试,须按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十、附则

1.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3.原浙财院东[2007]54号文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