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各年级学生欠费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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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学生各班:
根据浙财院东【2007】54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各年级学生欠缴学费催缴工作,东方学院、浙江财经学院财务处已对各年级学生的欠费情况作了公布,要求学生核对。
对于东方学院在读学生,须全额缴清学费后,方能进行注册。未缴清学费者将不能参加学年的各项教学环节,包括各类课程修读、实习和论文。
未缴清学费且擅自参加课程学习者,各环节成绩将无法录入系统确认。2005级毕业班学生将不能参加毕业工作环节,不能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也不能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由此将导致不能按期毕业。
各系应加强学生学杂费催缴工作,积极督促欠费学生如期缴清学费,考虑到各学生的特殊情况,现要求欠费学生最迟于国庆后一周内到学校规定的银行交清费用。对个别经调查核实确属贫困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在9月22日以前,在规定的金额内办理缓交手续,完成注册,以便进入正常的教育教学环节。对规定期限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东方学院学工部
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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