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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年05月16日  浏览次数:  来源:

浙财院东教通[2007]20号

各系、部(室)、学生各班: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的课程重修工作已全面开展将近半个学期,据任课教师反映,重修课程的到课情况一直不容乐观。为了促进良好学风的建设,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整顿重修课程到课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修课程的考勤办法:

1.对于跟班重修的学生,由所跟班级的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2.重修单开班的学生,有单开班的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3.教务部也将组织人员对各重修课程的到课率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学生参加重修课程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和实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2. 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前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旷课5课时以上者或3次点名不到者(办理过免听手续的除外);

(2)学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全学期未完成作业超过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并附有课程平时成绩与课堂纪律记录材料,由开课系(部)签署意见后在课程结束前通知任课教师与有关学生并报教务部备案。

3.未经批准擅自听课参加考试者或未缴纳学分学费者,重修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请各系辅导员、教学助理务必敦促所在系相关学生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学院教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