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费学生相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年06月04日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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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院东教通[2007]24号
各系(部)、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计[2002]246号),为严格执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
1、对未办理缓交手续至今未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注册的学生,必须于6月11日前交清全部学费,否则不得选课,不得参加考试;自行参加考试者,成绩与学分不予确认。如逾期未交者,学校将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第四条对该学生予以退学处理或转入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就读(主要时间为晚上,学生可利用白天时间挣钱),以降低学习费用,减轻学生与家长经济负担。
2、对已办理缓交手续但未按承诺交清学费的学生,本学期暂时允许选课与考试,但考试成绩与选课结果在交清学费时方可确认。该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交情全部学费(包括以前欠费与当学年学费),否则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转入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就读。
东方学院教务部
200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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