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23〕61号
各开课部门: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以下简称“本学期”)本科教学课时费结算工作现已开始。根据课时费预发方案,本学期课时费的25%当量将在2023年7月进行发放,现将本次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规定,本学期校内教师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的工作量核算标准均为77元/当量。互聘外聘教师课酬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聘请校外教师上课的,课时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互聘(外聘)教师每当量课时费:中级以下职称(包括研究生)90元/当量,中级职称110元/当量,副高职称125元/当量,正高职称140元/当量。业界师资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的,课酬按200元/当量计;业界师资参与毕业论文开题和答辩的,按600元/半天予以发放劳务费。
三、双肩挑人员非工作时间授课补贴将在本学期结束后核算发放,教学科研岗位超定额工作量补贴将在本学年结束后统一核算发放。
四、本学期学评教奖励在本次结算工作中发放,请各开课部门核查学评教结果,根据《办法》规定确定奖励名额及金额,并按要求上报工作量系统。
五、请各开课部门认真组织任课教师做好本学期教学工作量核对工作,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网上核对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若系统中数据与教学任务不符,请按要求提交修改意见,并告知本部门教学主管核实后上报系统。
六、请各开课部门将本部门教师的课时费结算总金额以纸质报表形式、电子数据形式一并报送教务管理部备案,截止时间为7月6日。
七、请各开课部门在7月13日前将教师当月的课酬在 “酬金系统”中完成录入并告知计划财务部,具体安排由计划财务部落实。
八、教学工作量计算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工作量计算办法》(浙财大东〔2022〕138号文件)执行,课时计算以教学任务为准。
教务管理部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