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业导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27 08:40:53  来源: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2023〕112号

 

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导师: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导师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专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作用,客观评价专业导师的工作业绩,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浙财大东教〔2022〕90号)》,学院每学年组织专业导师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专业导师的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在考核年度内担任专业导师的所有教师,包括一二年级和三四年级专业导师。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附件1)相关要求,制定本二级学院专业导师考核方案,明确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等级、考核程序等。

(四)专业导师考核工作自2023-2024学年起,每学期考核一次,各二级学院按学年汇总结果,报送教务管理部备案。

(五)在学院优秀专业导师评选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应综合各学期专业导师考核结果,择优报送优秀专业导师人选。


二、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专业导师考核工作,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考核方案,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二级学院应将专业导师考核工作与专业导师学习交流工作相结合,通过考核查找不足、取长补短,及时推广先进典型,总结工作经验。

(三)请各二级学院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专业导师考核方案交至教务管理部备案。


教务管理部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