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25〕86号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浙财大东教〔2023〕128号)和《关于规范专业导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大东教〔2023〕112号)要求,请各二级学院于10月17日前将2024-2025学年专业导师考核结果(电子稿和纸质稿)(模板见附件1)和专业导师工作记录本(电子稿或纸质稿)(模板见附件2)交至教务管理部A106办公室。专业导师工作记录本请以“二级学院_导师姓名_2024-2025-1/2”方式命名。
教务管理部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