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交2023-2024学年专业导师工作记录及专业导师考核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4-09-26 15:49:34  来源: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通〔2024〕103号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浙财大东教〔2023〕128号)和《关于规范专业导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大东教〔2023〕112号)要求,请各二级学院于10月11日前将2023-2024学年专业导师考核结果(电子稿和纸质稿)(模板见附件1)和专业导师工作记录本(电子稿或纸质稿)(模板见附件2)交至教务管理部A103办公室。专业导师工作记录本请以“二级学院_导师姓名_2023-2024-*”方式命名。


教务管理部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