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教学课时费结算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1:02:55  来源: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通〔2024〕63号


各开课部门:

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教学课时费结算工作现已开始。根据课时费发放方案,该学期课时费的25%当量将在2024年7月进行发放,现将本次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规定,校内教师分段计算课堂教学工作量单价标准。其中,学年公共基础课程600当量以下,其它类型课程500当量以下,高级职称为100元/当量,中级及以下职称为90元/当量;学年公共基础课程600当量(含)以上,其它类型课程500当量(含)以上,高级职称为90元/当量,中级及以下职称为80元/当量。非课堂教学的工作量核算标准为85元/当量。

二、本学期将根据职称和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量差额补贴。

三、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聘请校外教师上课的,课时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互聘(外聘)教师每当量课时费:中级以下职称(包括研究生)90元/当量,中级职称115元/当量,副高职称125元/当量,正高职称140元/当量。经人力资源部认定的业界师资课堂教学:200元/当量,参与毕业论文开题和答辩:600元/半天。

四、该学期学评教奖励在本次结算工作中发放,请各开课部门核查学评教结果,确定奖励名额及金额,并按要求上报工作量系统。

五、请各开课部门认真组织任课教师做好本学期教学工作量核对工作,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网上核对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若系统中数据与教学任务不符,请按要求提交修改意见,并告知本部门教学主管核实后上报系统。

六、请各开课部门将本部门教师的课时费结算总金额以纸质报表形式、电子数据形式一并报送教务管理部备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七、请各开课部门在2024年7月8日前将教师当月的课酬在“酬金系统”中完成录入并告知计划财务部,具体安排由计划财务部落实。

八、教学工作量计算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工作量计算办法》(浙财大东〔2022〕138号)(附件2)执行,课时计算以教学任务为准。



教务管理部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