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届毕业生特殊情况学位申请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5-17 09:43:24  来源:教务管理部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通〔2016〕52号

各分院、2016届各毕业班:

为确保顺利完成2016届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情况学位申请

1.因《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院东【2012】50号))(见附件一)第二条第2、3、4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附件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式一份,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佐证材料为论文,则复印件中应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统一交到分院,由分院在规定时间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逾期顺延到下一批次。(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需分院相关专业负责人和科技服务部签署意见后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

学位申请从发通知日起开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5日,第三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第四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以考证条件申请学位的,参加考试的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2.因《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1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如果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含补考)学分未达到20学分的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换发毕业证书并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证书发放

1.第一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6月中旬(校历第16周)。第二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7月上旬(校历第18周以后)。

2.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暂时不发:在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通过换证考试后,直接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换证考试,再发给结业证书。如个别结业生因就业等原因确需用结业证书,可直接到教务管理部(行政楼A107)办理。

3.2016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分院负责,学生按照分院的安排领取证书。毕业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信网上注册日期,学位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位网上注册日期,如发现证书上有关栏目有误,请在证书右下方的注册日期前及时与教务管理部联系。

4.2016届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未按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暂缓发放证书。

请各分院认真核对、发放,暂缓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分院负责保管。

附件一:《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教务管理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