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到2014级跟班学习的2017届毕业生申请提前毕业(结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5 17:31:02  来源:教务管理部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通〔2017〕146号

各分院、2014级各班:

为确保延长到2014级跟班学习的2017届毕业生申请提前毕业(结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结业)申请

预计本学期期末将达到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需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毕业(结业),该表需填写一式两份,分院签署意见后统一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5日,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提前毕业(结业)。延长到2014级跟班学习的2017届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二、特殊情况学位申请

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院东〔2014〕3号)(见附件3)第二条第2、3、4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附件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佐证材料为论文,则复印件中应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统一交到分院,由分院在规定时间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逾期顺延到下一批次。(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需分院相关专业负责人和科技服务部签署意见后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

学位申请从发通知日起开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第二批

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9日。

: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以考证条件申请学位的,参加考试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

三、证书发放

1.申请毕业(结业)的学生在领取证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证书。

2.未按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暂缓发放证书。

请各分院认真核对、发放,暂缓发放的证书由分院负责保管。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

附件2:延长到2014级跟班学习的2017届毕业生名单

附件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教务管理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