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届毕业生特殊情况学位申请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31 11:00:26  来源:   点击数:

浙财大东教通〔2018〕46号

各分院、2018届各毕业班:

为确保顺利完成2018届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情况学位申请

1.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4〕3号)(见附件一)第二条第2、3、4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符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4〕3号)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一份,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如佐证材料为论文,则复印件中应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统一交到分院。

分院需对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名,并盖分院章。分院还需对学生申请学位的条件,在申请表上给出评定意见。分院在规定时间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统一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逾期顺延到下一批次。(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还需科技服务部签署意见后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

学位申请从发通知日起开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18年68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8年76日,第三批截止时间为2018年925日,第四批截止时间为2018年1218日。

: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以考证条件申请学位的,参加考试的时间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

2. 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4〕3号)第二条第1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符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4〕3号)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证书发放

1.第一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6月中旬(校历第16周)。第二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7月中旬(校历第18周以后)。

2. 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暂时不发:在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通过换证考试后,直接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换证考试,再发给结业证书。如个别结业生因就业等原因确需用结业证书,可直接到教务管理部(行政楼A107)办理。

3.2018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分院负责,学生按照分院的安排领取证书。毕业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信网上注册日期,学位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位网上注册日期,如发现证书上有关栏目有误,请在证书右下方的注册日期前及时与教务管理部联系。

4.2018届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 未按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暂缓发放证书。

请各分院认真核对、发放,暂缓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分院负责保管。

附件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4〕3号)

附件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教务管理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