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班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学籍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9-03-30 15:46:43  来源:   点击数:

浙财院东教通[2009]21号

各系、部:

为了规范毕业班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浙教宣[2009]1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毕业班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

毕业当学期初尚有注册专业(非第二专业)培养方案毕业条件规定的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以外的课程(环节)学分未取得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或2年为延长期。

二、延长学习年限的修读方式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以申请留校修读或离校自修。学生所欠学分(不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环节的学分),若超过20学分的,一般要求留校修读;不到20学分(含)的可以申请离校自修,也可以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三、延长学习年限的办理程序和时间

延长学习年限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学院教务部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的办理时间:毕业当学期第三周前。逾期不再办理,学生直接进入毕(结)业环节。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日常管理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学期学院为毕业生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

2.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参加当学期的退补选和重修报名,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3.申请在校修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按在校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管理。申请离校自修的学生在毕业当学期结束时需办理离校手续,自主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在延长的学习时间中每学期第三周前到专业所在系办理选课手续(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后报教务部,自主学习,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4.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按在籍学生(非结业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含重修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年交纳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毕业学分总数,但未取得毕业必需的课程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只需交纳学分学费。

五、其它

1、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就业及住宿等由相关部门负责。

2、非毕业当学期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按《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3、本规定从2009年3月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