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退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4-14 11:12:16  来源:   点击数:

各系(室)、部: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退学处理暂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退学处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退学处理暂行办法

退学是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对学生注销其学籍的管理行为。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的一种手段。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退学处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关于“退学”的条款,学生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学院进行退学处理,适用本办法:

1、第3次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情况的(毕业班除外);

2、学期必修课累计需重修课程(不含重修及格课程)达22学分(含)以上的;

3、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严重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二、退学处理程序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并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学工部、教务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各系提出对学生退学处理意见,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1、2、3款,由教务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发出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预告通知书。

(2)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4、5、7款,由学工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发出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预告通知书。

(3)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6款,由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发出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预告通知书。

3、各系负责把退学处理预告通知书送交学生。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

4、教务部、学工部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对学生退学处理的意见。

5、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

6、学院出具退学处理意见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7、学院向浙江省教育厅上报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文件。

8、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退学学生的学籍注销。

三、退学处理材料要求

根据不同的退学情形,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部门意见必须有事实和依据,简单明了。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

2、学生所在系提供材料

(1)学生本学年报到注册情况说明

(2)考勤记录或情况说明

(3)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学生或家长联系的记录,要求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项目;

(4)学生平时表现情况说明;

(5)学生学业成绩表

(6)对学生的教育工作记录

(7)因身体健康原因的退学处理应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8)其它相关材料

(9)学生所在系意见

3、学工部提供的材料

(1)关于学生注册的情况说明

(2)关于学生缴费的情况说明

(3)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的情况说明

(4)学工部审核意见

4、教务部提供的材料

(1)关于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说明

(2)关于学生学业情况的说明

(3)关于学生本学期选课情况的说明

(4)教务部审核意见

四、退学处理文件的送交方式

1、 直接送达本人

2、 用挂号信邮寄到学生入学时或陈述、申辩或在校内申诉过程中指定的地点

3、 直接或邮寄方式到学生指定的代收人

4、 在校内指定的信息公告栏张贴

5、 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直接送交学生家长。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学生家长,则按照上述的方式送交。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