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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东教通〔2015〕63号
各分院、部门:
现将校本部新修订的《浙江财经大学关于选拔东方学院优秀本科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办法》(浙财大〔2015〕81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新修订的转本办法通知如下:
新修订转本办法与现行转本办法相比,只作了两处修订,其他内容未做任何修订。
一是现行转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并且排名在同年级人数的前2%以内。”改为“……并且排名在同年级人数的前1%以内。”;
二是现行办法第十条的内容改为“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起执行。2013级及以前各年级仍按照浙财院[2010]233号文件执行。”
教务管理部
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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