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院东〔2010〕102号
各分院、部(室):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外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外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师 外聘 实施细则
抄送: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附件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外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院教师外聘工作,根据《下沙高教园区教师互聘互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我院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指教学部门根据我院的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教学任务需要从我院以外聘请的非我院编制的教师。具体可分为高校互聘教师和非高校互聘教师。
第二条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书育人。
2.高校互聘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它外聘教师应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高校互聘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者是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讲师。其它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在高校担任过教学工作,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5.身体健康,能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与任务。
第三条 外聘教师工作由教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由人事组织部负责外聘协议签订和聘书颁发,由各分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与聘期考核。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籍教师由学院科技服务部按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相关分院将本学期聘请人员名单汇总表报人事组织部,然后由人事组织部会同科技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输入教师管理
1.每学期第八周前,由各分院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的需要,向教务管理部提交《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入需求汇总表》(见附件一),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总学时与周学时数、授课对象及人数、上课地点、教学要求、师资专业背景和职称要求等内容。
2.教务管理部在“杭州高校教师互聘网”上发布师资招聘信息。
3.各分院根据“杭州高校教师互聘网”平台的供求信息,确定外聘教师人选并提交《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入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二)。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由课程所在分院安排负责人与输出方的教师本人进行联系,必要时可采取面谈、试讲等方式进行沟通、了解。
4.签订明确输入方、输出方、教师本人责任和权益的三方协议,并向杭州高校互聘教师协调机构备案。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安排教学任务,并实施教学管理。
5.受聘教师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应严格遵守我院的有关制度规范。每学期末,由各分院对聘用教师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数量和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分别反馈给本人、输出学校及协作管理机构,并在各分院、教务管理部、人事组织部存档。
6.受聘教师的课酬标准及结算方式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受聘在我院工作的教师若在履约期间未达到协议的要求,我院有权酌情通过与本人沟通,与输出学校协商,直到终止聘用,并办理解聘手续,其工作报酬通过协商酌情支付。
8.通过其它途径输入外聘教师的管理程序参照高校互聘教师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条 输出教师管理
1. 在保证完成我院在聘岗位教学科研工作定额的前提下,鼓励我院教师参加高校师资互聘工作。
2. 各分院在每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工作完成后,由教师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师资输出申请,分院汇总师资输出信息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出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三),包括教师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方向、高校教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联系方式、能承担的教学工作等内容,经分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交教务管理部在“杭州高校教师互聘网”上发布师资供聘信息。
3.我院受聘外校的教师应认真履行互聘协议规定的职责,在外校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和聘岗定级的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管理部、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入需求汇总表
附件2: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入审批汇总
附件3: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输出审批汇总表
附件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
附件5: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6:浙江财经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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