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16〕3号
各分院、2012级各班:
为确保延长到2012级跟班学习的2015届毕业生申请提前毕业(结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结业)申请
满足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需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毕业(结业),该表需填写一式一份,分院签署意见后统一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延长到2012级跟班学习的2015届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二、特殊情况学位申请
因《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院东【2012】50号)(见附件3)第二条第2、3、4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附件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式一份,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佐证材料为论文,则复印件中应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统一交到分院,由分院在规定时间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逾期顺延到下一批次。(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需分院相关专业负责人和科技服务部签署意见后再交到行政楼A107办公室。)
学位申请从发通知日起开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第二批
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4日。
注: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以考证条件申请学位的,参加考试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
三、证书发放
1.申请毕业(结业)的学生在领取证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证书。
2.未按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暂缓发放证书。
请各分院认真核对、发放,暂缓发放的证书由分院负责保管。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
附件2:延长到2012级跟班学习的2015届毕业生名单
附件3:《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教务管理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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