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22〕42号
各二级学院、2022届各毕业班:
为确保顺利完成2022届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情况学位申请
1.各年级对应适用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6级及以前年级本科生适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6〕145号);2017级本科生适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7〕161号);2018级本科生适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7〕161号);2019级和2020级本科生适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东〔2019〕182号)。
2.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2、3、4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符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2016级及以前学生用附件1,2017级及以后学生用附件2)一式一份,同时需提供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如佐证材料为论文,则复印件中应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统一交到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需对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名,并盖二级学院章。二级学院还需对学生申请学位的条件,在申请表上给出评定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统一交到行政楼A111办公室,逾期顺延到下一批次。(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需科技管理部签署意见(用附件1);以港澳台和外国高等学校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用附件2),再交到行政楼A111办公室。)
学位申请从发通知日起开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第三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9日,第四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
注:以发表论文条件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以考证条件申请学位的,报名考试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以港澳台和外国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学位的,录取通知书时间需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
3.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1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符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证书发放
1.第一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2022年6月中旬。第二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是2022年7月初。
2.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暂时不发: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换证考试后,直接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换证考试,再发给结业证书。如个别结业生因就业等原因确需用结业证书,可直接到教务管理部(行政楼A111)办理。
3.2022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按照二级学院的安排领取证书。毕业证书上有三个印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红章、钢印、院长章;学位证书上有两个印章: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钢印、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章;毕业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信网上注册日期;学位证书右下方日期为学位网上注册日期。如发现证书上有关栏目有误,印章缺漏,请及时与教务管理部联系(电话:0573-87571126)。
4.2022届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未按规定办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离校通知单》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暂缓发放证书。
请各二级学院认真核对、发放,暂缓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二级学院负责保管。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适用于16级及以前)
附件2:《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适用于17级及以后)
教务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